銷售條款
最後更新時間:2025 年 7 月
- 一般條款。本銷售條款規範以下之銷售:(i) 由 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AMD International Sales & Service, Ltd.、AMD Design LLC、Variscale Services & Engineering, LLC、Xilinx, Inc.、Xilinx Ireland Unlimited Company、Xilinx Sales International Pte. Ltd. 或 Pensando Systems, Inc.(視情況而定,下稱「賣方」)所銷售之產品(定義於後);以及 (ii) 於報價單中描述,且僅限賣方為 AMD Design LLC 或 Variscale Services & Engineering, LLC(視情況而定)時,所提供的資料中心伺服器板、系統、機架或叢集之設計服務,或其他技術支援或設計服務(下稱「服務」)。 「客戶」係指產品及/或服務之購買方。「產品」係指報價單中所描述的任何賣方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工程樣品。「工程樣品」係指具有開發性或實驗性質,或為原型形式,或以含有 "es" 料號銷售之產品。「報價單」係指賣方就產品或服務向客戶發出的報價,並納入賣方報價條款與條件。本銷售條款、報價單,以及賣方就產品或服務之銷售所提供給客戶的任何其他標準條款與條件(以下合稱「賣方條款」),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與客戶所指定的條款或條件產生衝突,包括但不限於附帶或包含客戶表單、採購訂單或其他客戶條款與條件中的內容(以下合稱「客戶條款」)。任何附加於或有別於賣方條款之此類客戶條款(且未經賣方授權代表另以書面明示同意者),賣方均明確拒絕,並應視為無效。任何對賣方條款的更改,必須經賣方授權代表以書面同意後,方對賣方具有拘束力。在不限制前述內容一般性的情況下,賣方對於任何客戶要約或反要約之接受(包括依適用法律視為接受者),均明確以客戶同意所有賣方條款為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附加於或不同於任何客戶條款之部分。賣方向客戶提出的任何要約或反要約,均明確以賣方條款為限。若報價單所載之交易亦受另一份由賣方與客戶雙方簽署的書面契約所規範,則賣方條款適用於該交易之範圍,限於其與該書面契約不相衝突之部分。賣方保留隨時修改或更正報價單、銷售確認書或發票中所發現的任何文書錯誤或遺漏的權利,且不對遵循任何此類錯誤或遺漏承擔責任。
- 定價。定價有效範圍僅限於報價單中所載明的產品和/或服務、方案(若適用)、期間、數量(若適用)以及客戶,並不適用於客戶的其他採購。除非報價單或賣方與客戶之間另行的書面協議中明示,否則不授權提供任何折扣。 獎勵不得與其他獎勵措施併用,除非另有明確陳述。 所有獎勵均以扣除退貨後淨值為基準。
- 付款。每一批產品出貨或服務承攬均視為分開且獨立的交易,付款亦應依此辦理。除非賣方對客戶給予信用展期,且除非雙方另有同意,否則付款條件為預付現金。若客戶獲得賣方的信用核准,則所有發票均於發票日期起三十 (30) 日內到期並應支付。逾期未付的發票將需支付每年 18% 或法律允許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的滯納金。客戶應全額支付發票金額,不得扣減、主張反訴或抵銷。賣方保留隨時因任何理由自行決定更改或撤銷信用條件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財務狀況或付款紀錄的變動,並可要求預付款和/或額外擔保,例如銀行保證或母公司保證。關於請領退費及點數的時效與內容,應依據適用的報價單或雙方之間另定書面協議中所載明之規定。若報價單或另定書面協議未規定請領時效,則自相關產品出貨或相關服務完成後十二 (12) 個月後,客戶即放棄向賣方請求未請領之任何由賣方提供的點數之權利。任何現行或未來之銷售與使用稅、印花稅、增值稅、財產稅、關稅及其他稅費,包括預扣稅、數位稅、電子商務稅/徵費,或任何稅務機關就產品或其製造或銷售、服務或其提供或銷售,或銷售過程所課徵之稅費,均應加計於購買價格上,並由客戶支付;或由客戶提供稅務機關可接受的免稅證明予賣方以取代之。對於因使用此類憑證而產生或產生的所有稅金、利息、罰金,關稅或其他此類費用,客戶應使賣方免受損害,且客戶應就此類費用,向賣方負賠償責任。
- 產品。賣方得隨時修改產品規格並以依據修改後規格製造之產品替代,而無需事先通知客戶;前提是該產品在形式、適用性及功能上與原產品基本一致。部分產品可能包含效能等同新品的再製料件。賣方得隨時停止生產任何產品,且對客戶不承擔任何責任。
- 限制。 產品的設計或用意並無確保失效安全,亦不得用於任何需要失效安全效能的應用,例如生命維持或安全裝置或系統、第三類醫療器材、核能設施、與氣囊部署相關的應用,或任何其他可能導致死亡、人身傷害或嚴重財產或環境損害的應用,或用於任何影響車輛或飛機控制的應用(下稱「關鍵應用」)。客戶同意,在使用或散佈任何包含產品的系統之前,為保安全將進行完整測試。客戶同意自行承擔在關鍵應用中使用產品的全部風險與責任。
- 運送與交付。除非符合下文「有限保固」條款之規定,否則客戶不得取消或重新排程產品或服務的訂單,且客戶不得退回產品。除非賣方與客戶另有協議,所有銷售均依據國際商會發布的《Incoterms 2020》(2020 年國際貿易術語)中的工廠交貨條款 (Ex Works),由賣方或其承包商的工廠配送點出貨,運費到付,且產品的所有權、占有權及控制權於損失風險轉移至客戶時一併轉移至客戶。若客戶未指定特定承運業者,賣方得代表客戶選擇承運業者。賣方所提供的任何運送與交付日期僅為估計,賣方對於未能依該日期交付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害、成本或費用概不負責。賣方得分批交付產品(及開立發票)。若因實際或預期的產能限制或產品短缺而受影響,不論原因為何,賣方得自行決定將產品在其客戶之間進行分配,包括重新排程或取消部分或全部受該限制或短缺影響的訂單。
- 軟體與智慧財產。賣方保留其產品與服務中所含智慧財產權的一切權利、所有權與利益;且客戶購買產品或服務並不以默示、禁反言或其他方式,賦予或轉讓客戶任何權利、授權、保證或賠償保護(除非本文另有明文規定)。任何由賣方提供的軟體,包括設計工具、設計檔案、參考設計及第三方軟體,均不受賣方條款約束,而依據其獨立授權進行散佈並受其約束。「韌體」係指嵌入產品或於其上執行並由賣方作為產品一部分提供之電腦程式及/或資料結構,該等韌體為啟用產品基本運作所必需,包括賣方提供的任何更新、升級及相關文件。除非適用的軟體授權另有規定,於購買包含韌體的產品時,客戶茲此獲得一份有限、非專屬、免權利金、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著作權授權,此授權之使用僅限將韌體與相關產品搭配使用。本條款下不授予韌體的其他任何權利或授權。客戶不得修改或基於韌體製作衍生作品,不得反編譯、逆向工程、反組譯或以其他方式將韌體還原為原始碼形式,亦不得更動或移除韌體中的任何著作權、商標或專利聲明。此外,客戶亦不得就以下用途對產品進行逆向工程或反組譯:(i) 準備專利申請、撰寫或修改專利申請的權利項(例如首次申請、繼續申請、分案申請、部分繼續申請或國際申請),或提交更正專利申請,其各案目的係為取得透過產品逆向工程或反組譯所發現的設計或技術;或 (ii) 判斷專利侵權。
- 客戶之賠償責任。客戶應就以下情形對賣方及其關係企業進行賠償、抗辯並使其免受損害,包含任何索賠、損害、費用或損失(包括律師費,下稱「索賠」):(a) 因客戶之設計、規格或指示而導致之任何專利、商業秘密、著作權、精神權利或其他專有權利侵權;(b) 因將賣方之產品或服務用於、組合、綁售或納入客戶或第三方的產品或服務,而引起之任何此類智慧財產權侵權索賠;以及 (c) 客戶將產品或服務用於或與關鍵應用有關之情形。
- 賣方之賠償責任。 若客戶面臨訴訟或法律程序,其指稱客戶依本協議所購買之任何產品或服務(單獨或其任何部分)構成對任何美國專利的直接侵權,賣方應進行抗辯。客戶應授權並提供賣方資訊與協助(其合理費用由賣方承擔),以便賣方選擇的律師就該案進行抗辯。依據下文責任限制條款之規範,賣方應支付該等程序中最終判決對客戶不利的所有索賠,但僅限於此類索賠完全可歸因於產品或服務,且該等索賠不超過該產品或服務侵權部分之合理權利金費率。前述賠償為僅限於客戶的個別權利,不得轉讓、移轉或轉嫁予任何第三方,包括客戶之自有客戶。 客戶必須於該等訴訟或法律程序提出之日起九十 (90) 日內,通知賣方本條下的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前述條款述明客戶因產品、服務或其任何部分之智慧財產權侵權時,唯一且排他的救濟,以及賣方之全部責任。若任何專利侵權訴訟或法律程序全部或部分基於以下情形,賣方不對客戶負有賠償責任:(a) 客戶(或其客戶)對產品或任何服務交付項目的使用,用於並非為設計或用意之用途;(b) 產品或服務交付項目經客戶或第三方修改,或與其他料件組合,而若在未修改或未組合狀態下則不會造成侵權者;(c) 客戶違反賣方條款; (d) 索賠係主張產品或服務交付項目侵害事實標準,或由公共或私人聯盟、標準組織或類似組織制定之規範;或 (e) 索賠係主張產品或服務交付項目侵害任何音訊及/或視訊編解碼技術,包括但不限於:(i) Dolby Digital AC-3 音訊編碼標準/技術;(ii) Bluetooth 標準/技術;(iii) Advanced Audio Coding 編解碼器;(iv) ROVI(亦稱 Macrovision)技術,包括其類比保護系統;(v) MPEG-2、MPEG-4、MPEG-H、MPEG-I 及相關編解碼器;(vi) VP8 與 VP9 編解碼器;(vii) Alliance for Open Media Video 1 編解碼器;(viii) SMPTE 421 編解碼器;(ix) Advanced Television Systems Committee 標準/技術;(x) High 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 標準及相關技術;或 (xi) DisplayPort 與 mDisplayport 標準及相關技術。
- 有限保固。
- 產品保固。除以下排除條款適用情形以外,賣方保證所交付之產品在材料及工藝上無缺陷,且在實質上符合賣方之規格,包括賣方發布之公開可取得的產品資料表、已知問題及勘誤(以下合稱「有限保固」),保固期間如下所述。「保固期間」為自產品所有權轉移至客戶之日起算十二 (12) 個月;惟:(a) 雙方可於簽署之書面文件中約定不同期間;(b) Kria 系統模組 (System-on-Module, SOM) 入門套件、程式設計、除錯與追蹤模組及纜線、開發/評估板、板卡與套件之保固期間為九十 (90) 日,自產品所有權轉移至客戶之日起算;(c) 商用等級 Kria SOM 產品之保固期間為二 (2) 年,自產品所有權轉移至客戶之日起算;(d) Alveo 產品、AMD Instinct™ 顯示卡、AMD EPYC™ 及工業等級 Kria SOM 產品之保固期間為三 (3) 年,自產品所有權轉移至客戶之日起算。任何更換產品之有限保固將隨原始產品保固一併終止。此有限保固僅適用於產品之原始購買方,不得延伸至後續所有人或其他第三方,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
- 服務保固。除以下排除條款適用情形以外,賣方將依據普遍接受之業界標準,以專業方式履行服務。
- 救濟。 若產品在保固期間內未能符合有限保固,賣方可自行選擇:(i) 維修產品,或產品為 AMD Instinct™ 顯示卡的情況中,修理該產品最小可現場維修的單元,這可能包括要求客戶對產品或客戶的產品或環境實施或安裝軟體或韌體更新;(ii) 更換產品,或產品為 AMD Instinct™ 顯示卡的情況中,以相同型號或效能等同之型號的全新、先前擁有過或翻新產品來更換產品最小可現場更換單元,或產品為 AMD Instinct™ 顯示卡的情況中,更換成相同型號或效能等同之型號的產品最小可現場更換單元;或 (iii) 若賣方無法修理或更換產品,或產品為 AMD Instinct™ 顯示卡的情況中,無法修理或更換該產品的最小可現場更換單元,則退款或折抵產品的購買價格。若服務未能符合有限保固,賣方可自行選擇 (x) 修正該缺失,或 (y) 終止該服務承攬,並退還與未履行部分相對應之任何費用。此有限保固僅在以下情況下適用:(i) 客戶在保固期間內立即以書面通知賣方產品存在任何缺陷或不符規格,或在服務執行後十 (10) 日內通知相關部分的任何服務缺失;(ii) 客戶取得賣方授權退回有缺陷產品;(iii) 有缺陷產品依照賣方的運送指示退回;(iv) 賣方確認產品或服務存在缺陷或不符規格,或依其他事由認定該保固主張有效。針對有限保固的退貨,當有缺陷產品交付給賣方指定的承運業者時,產品的損失風險將轉移至賣方。
- 排除。 賣方的經銷商、轉售商、第三方、代理人或員工無授權修改、延長或增加此有限保固。賣方所提供的任何技術建議或協助、推薦或資格審查或測試數據,均以「現狀」及「附帶所有瑕疵」條件提供。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此有限保固不適用於,並排除下列情況:(i) 工程樣品、晶圓與裸晶;(ii) 從未經授權來源取得的任何產品;(iii) 曾遭濫用、處理不當、意外、修改、疏忽或未經授權維修或安裝的產品;(iv) 使用於規格以外之應用或環境中的產品或服務交付項目;(v) 依照客製規格製造,並以與賣方用以驗證該裝置位元流或設計不同的位元流或設計所進行程式設計的裝置;(vi) 以無法或限制測試或故障分析的狀態退回賣方的產品,例如產品經客戶使用加密或其他技術(例如 eFuse)進行程式設計;(vii) 因在官方公布時脈速度或電壓規格外使用產品而造成的損害(即使啟用所透過的設定為賣方提供的硬體或軟體設定,或該設定於產品文件中描述);(viii) 賣方技術文件中已公開揭露為勘誤 (errata) 的設計缺陷或錯誤;(ix)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缺陷或不符規格:整合該產品的板、電腦系統或其他客戶產品的缺陷;其他超出賣方控制的外部因素;安全性漏洞或威脅,包括第三方的惡意行為;或使用非賣方提供或未經明確推薦,或不符合適用的賣方散熱設計文件要求的散熱片、風扇或其他散熱解決方案。
- 免責聲明。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節所列救濟措施為任何違反有限保固(或適用法律下不得免責的其他保固)的唯一且排他救濟方式,即便此等救濟未能達到其基本目的。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有限保固所規定者外,所有產品與服務皆以「現狀」(AS-IS) 銷售,不附帶任何形式的保固、聲明或條件,不論明示、默示或法定,包括但不限於: 適銷性、特定用途適用性、未侵害第三方權利,或任何由履約慣例、交易慣例或業界之習慣所產生之保固。 賣方不保證或聲明產品或服務:(1)經過完整驗證、測試;(2) 提供任何特定功能,或能符合某一特定客戶應用的需求;或 (3) 無錯誤或運作不會中斷。本有限保固為全球自願性製造商保固。客戶依據此保固所享有的權利,可能是為補充適用之當地消費者法所賦予的任何權利,而非替代該權利。某些司法管轄區不允許排除默示擔保,因此上述限制可能不適用。
- 責任限制。某些司法管轄區不允許排除或限制某些類型的損害,因此以下部分限制或排除可能不適用。在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契約、侵權或任何其他法律理論,若賣方依法須對客戶承擔法律責任,賣方的最高累計責任不得超過以下兩者中較低者:(1) 十萬美元 (USD $100,000),或 (2) 客戶於引發責任事件發生前三 (3) 個月內,針對與該索賠標的相關的產品或服務所支付的金額。系爭同一產品或服務相關的多項索賠,不得擴大或延展此一責任上限。除本條款明文規定者外,無論損害賠償是否基於契約、侵權或其他法律理論,亦無論賣方是否已被告知可能發生此類損害,且即使有限救濟未能達到其基本目的,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均不對以下情形承擔責任:(a) 客戶因採購替代產品或服務所發生的損害;(b) 使用利益損失;(c) 對相關系統或設備之損害;(d) 資料遺失;(e) 利潤損失;或 (f) 任何其他間接、附帶、特殊、依賴性、衍生性、懲罰性或示範性損害。在造成相關訴訟原因的事件發生超過一年後,不得根據賣方條款向賣方提出索賠、訴訟或法律行動。賣方不承擔(也不授權任何其他人代表賣方承擔)任何其他責任。客戶與賣方均確認,上述潛在責任限制為制定本協議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 第三方產品或服務。對於由賣方向第三方購買或取得授權,並隨產品、服務一併或單獨銷售給客戶的任何產品、設備或軟體 (以下稱「第三方產品」),賣方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惟在法律與契約允許的範圍內,賣方應將其自第三方製造商、經銷商或服務供應商處獲得的、適用於該第三方產品或服務的任何保固或賠償,轉讓給客戶,並以客戶自行承擔執行該等保固或賠償所涉及的一切費用為前提。
- 終止。若客戶違反賣方條款,包括未能在到期時支付發票金額,賣方可在違約情況獲得補救之前,暫停、延遲或取消任何報價單、銷售確認、訂單、交付或賣方的任何其他履行。此權利為賣方在賣方條款、法律或衡平法下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與救濟的補充,而非替代。 若客戶破產或可能破產,或無法清償,或客戶將資產轉移給債權人,或開始清算,或有接管人、管理人或類似人員指定給客戶,或客戶處於或受制於任何司法管轄區中與上述情況類似的情形,賣方可在發出書面通知後,立即撤回所有尚未完成的報價單,取消任何尚未完成的客戶訂單,及/或終止賣方條款,而無需經過司法介入或客戶違約宣告,且不影響賣方的任何權利或救濟。
- 遵守法律。客戶應遵守所有適用的出口法律與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由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所管理的規範 (U.S.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15 CFR 730 et seq.),以及依照美國《國際軍火貿易規則》(U.S. 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 ITAR) 由美國國務院管理的規範聯邦法規法典第 22 編第 M 分章第 120 至 130 部 (22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120-130),並可能隨時修訂。客戶不得在未經美國政府及/或任何其他適用或相關政府或監管機關(包括各相關國家/地區的出口主管機關)正式授權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出口、再出口、轉售、轉移或揭露任何產品或技術資料,或任何產品或技術資料的直接產物,至任何被禁止的人員、實體或國家/地區,或其外籍國民。為避免疑義,客戶不得將產品用於或再出口至白俄羅斯、俄羅斯,以及烏克蘭的頓內茨克 (Donetsk, DNR) 或盧甘斯克 (Luhansk, LNR) 地區,不論適用的出口法律與法規如何規定。客戶應對其客戶施加至少與本條款第 14 條所包含者同樣嚴格之限制,適用於任何產品的銷售、分銷或出口。
- 爭議解決。在提起訴訟或法律程序之前,任何因賣方條款而引起的爭議或分歧,應提交買賣雙方的高層主管進行協商解決。雙方應盡力以友好方式解決爭議,並自收到該請求後一 (1) 個月內進行協商。若透過上述之高層協商仍無法解決爭議,雙方有權在適當管轄法院內提起訴訟、法律行動或其他對抗性程序;法院僅限於德州特拉維斯郡法院,或美國德州西區聯邦地方法院。在此類訴訟、行動或其他對抗性程序中,雙方 (i) 同意服從德州的聯邦及州法院之專屬個人管轄權,並且 (ii) 明確放棄其可能擁有的任何陪審團審判權,並同意該等程序僅由法官而非陪審團審理。所有基於經過時間的抗辯,於高層協商進行期間暫停計算,除非法律另有禁止。本條款之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禁止任一方尋求禁制令或其他暫時性救濟以保護其權利,但前提是此類救濟僅可於上述適當的司法管轄區內尋求。除非本條款另有規定,在一方針對另一方提起的任何程序中,實質勝訴的一方,除可享有其他合法權利與救濟外,亦有權獲得其在該程序中合理支出的費用補償,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合理的律師費與費用、專家證人費用、上訴費用,以及任何其他合理的自付費用。賣方條款應依據美國德州實體法律規範、解釋、執行及詮釋,不適用任何衝突或法律選擇原則,並排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Sale of Goods) 的適用。
- 其他。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均不對因其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延遲、部分交付或未交付承擔責任,該等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民事或軍事機關行為、優先權、火災、洪水、地震、其他自然災害、罷工、停工、怠工、影響 AMD 供應或接收產品、工程樣品或服務能力的法規變更、工廠或勞工狀況、製造過程中的錯誤或其他問題(包括良率問題),以及無法取得必要勞工、材料或製造設施。依其性質在賣方條款期滿或提前終止後仍應繼續存在之任何義務與責任,在該等期滿或終止後繼續有效。若賣方條款的任何條款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認定為違法、不可執行或無效,則該條款應在為使其合法、可執行且有效所必需的最小範圍內加以修改,並在最大可能範圍內保留原始條款之商業與財務意圖及效果,且其餘條款仍應保持完全有效。若賣方未執行本條款任何條文,或未行使本條款所提供的任何權利,均不得解釋為放棄該條文或權利,亦不影響賣方條款之效力,或賣方於任何其他時間執行賣方條款任何部分的權利。 未經賣方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處置、設押、分包或以其他方式轉移其於賣方條款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任何此類嘗試均屬無效。 所有通知都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並寄送予對方註冊辦公室。所有通知於以下情形視為送達:(i) 採用郵寄方式時:於郵件寄出當日(郵資已付、掛號或認證,並要求回執或等同方式);或 (ii) 將通知親自送交至對方授權代表人或主管,或透過具全國規模之快遞服務或專業送達服務,於實際送達日或嘗試送達日(若收件方拒收)即視為送達。除第 1 條另有規定外,賣方條款構成雙方關於產品或服務銷售之完整協議,並取代雙方先前所有有關本協議標的的溝通、聲明或協議(無論口頭或書面)。若本銷售條款、報價單,以及賣方在與客戶之產品或服務銷售相關所提供的任何其他標準條款與條件之間有衝突,則以最早提供給客戶的條款或條件為準。任何交易慣例、業界習慣或履約慣例,均不得用以解釋或補充本賣方條款。電子資料交換 (下稱「EDI」) 交易是在客戶與賣方之間透過 EDI 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之交易,除非另有書面明確約定,均應依據本賣方條款進行。
銷售條款更新於 2025 年 7 月。
Xilinx Online Store 銷售條款
Xilinx Online Store 對銷售條款的例外情形。所有透過 Xilinx Online Store 網站銷售的產品,均適用銷售條款(如為硬體)與終端使用者授權協議(如為軟體),但以下情形除外:(i) 付款與稅金:所有 Xilinx Online Store 的購買項目,僅能透過信用卡付款。信用卡需於訂單提交時獲得授權,並將於相關產品的出貨日(如為硬體)或電子交付日(如為軟體)進行扣款。(ii) 交付、所有權轉移與損失風險:所有 Xilinx Online Store 的購買項目,均需另行支付運費。產品所有權與損失風險,於相關產品自賽靈思倉庫碼頭發貨之日即行轉移。賽靈思會從新加坡出貨線上商店的產品。客戶(或不同於客戶的收件人)為登記進口人,因此必須遵守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所有適用進口法律與法規。運往新加坡以外地區的訂單,可能會產生進口稅、關稅及費用,這些費用會在貨物抵達收件人所在國家/地區時徵收。與報關有關的額外費用需由收件人自行承擔;賽靈思對這些費用無法控制,也無法預先預測其金額。各國家/地區的海關政策差異甚大。您應與當地海關辦事處聯繫,取得更多資訊。需要辦理報關手續時,可能會導致超出賽靈思原始交付預估的延遲。(iii) 不得取消/不得退貨:所有 Xilinx Online Store 的購買項目均無法取消或退回 (non-cancellable and non-returnable, NCNR),僅有板與纜線產品享有 90 天有限保固之例外。